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农村土地问题事关农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社会长治久安,党中央、国务院一贯高度重视,近年来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土地政策。但目前一些地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不到户、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和随意调整承包地、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承包地、违法侵占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地、以各种名义变相征占农村土地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农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纠正损害农民群众土地权益的突出问题,切实贯彻落实中央明确的土地政策,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bbin下载,bbin注册,bbin宝盈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的规定和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的部署,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意义
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是农民的根本利益所在。以农户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党在农村政策的基石。《物权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维护了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规定这些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是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法律政策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土地市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新时期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行动。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土地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财产权利的意识,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法律和政策的贯彻落实,为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工作重点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为目标,以纠正和查处农村土地承包、征占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为重点,切实解决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突出问题。
(二)工作重点。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要在检查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征占地情况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是:
1.检查农村土地延包后续完善情况,依法纠正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不到户、土地承包合同未签订到户的问题;
2.检查承包期内收回和调整农民承包土地的情况,依法纠正违法收回和调整农民承包地的问题;
3.检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依法纠正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的问题;
4.检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的公开和民主管理情况,依法纠正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
5.检查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情况,依法纠正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混乱的问题;
6.检查农村土地问题信访情况,依法纠正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职能部门不作为、干部作风简单粗暴的问题;
7.检查农村土地征占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批地用地、以各种名义变相征占农村土地问题;
8.检查其他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问题,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三)总体目标。通过专项治理,2007年各地要切实解决普遍存在的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主要达到以下目标:
——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得到切实落实。完成延包扫尾工作,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合同和证书“四到户”水平明显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到户率2007年底达到90%以上。
——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纠正和查处违法收回和调整农民承包地、超标准预留机动地、违法发包“四荒”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干部作风简单粗暴和违法行政等突出问题,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矛盾和问题。
——土地纠纷调处能力得到切实提高。普遍建立信访、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渠道解决土地纠纷的调处机制,强化土地信访属地管理责任,努力做到把纠纷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土地承包规范管理得到切实加强。土地承包档案、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等工作得到明显加强,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
——违法违规征占农村土地的突出问题得到明显遏制。进一步增强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实施更为严格的征地审批和用途管制,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基层干部作风得到切实改进。进一步强化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意识,增强贯彻执行党在农村土地政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做到执政为民、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三、专项治理时间安排
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分动员、自查、整改、总结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阶段(7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及时提出本地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明确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安排和目标要求,把专项治理的任务抓紧部署到每个乡镇、村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深入细致地开展动员活动,把开展专项治理的目的、任务和要求传达到广大干部群众。加强法律政策的宣传普及,组织广大干部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深刻领会和掌握各项规定,引导和组织广大农民群众积极配合搞好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阶段(7—8月)。动员工作完成后,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对照农村土地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开展自查活动,组织力量对每个村、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土地征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理清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的重点、时限、措施和具体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自查情况和整改方案逐级上报到省级人民政府。
(三)整改阶段(9—10月)。按照整改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整改,纠正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健全机制,制定制度。自查与整改可以交叉进行,做到边查边改,随时发现问题,随时纠正。
(四)总结阶段(11月)。整改工作基本完成后,各地要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并逐级上报。
四、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专项治理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成立由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纠风办、国家信访局组成的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政策指导和重大案件查处、信息交流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部。农业部负责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牵头和组织协调,并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治理的相关工作;国土资源部负责征占农村土地突出问题治理中纠正侵害农民权益行为和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等工作;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负责组织查处农村土地承包违法违纪行为和违法违规征占农村土地行为;民政部负责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相关事务;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新时期农村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指导;国家信访局负责落实信访责任制,加强督查督办。
(二)落实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和分工,安排得力人员,保证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要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领导配合抓的领导分工责任制,实行分区包片抓点,责任到人、任务到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搞好专项治理。对近年来土地信访高发、土地纠纷频发的地区,要将其作为监控重点,实行目标管理,限期解决。
(三)抓好督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督导组,分区包片对本地区专项治理开展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跟踪督办。对专项治理工作部署不及时、工作不到位、整改不认真、解决问题不彻底的要限期整改;对专项治理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的要通报批评;对在专项治理期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法违规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视为顶风违纪,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适时对各地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四)建立长效机制。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遏制违法违规征占农村土地,依法维护农民群众的土地权益是一项长期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有组织的排查与搞好信访工作相结合,把妥善解决农民信访反映的有关问题作为专项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法律政策宣传,畅通农民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设立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引导农民群众依法理性地反映问题;要把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土地权益长效机制相结合,在妥善解决农村土地突出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标本兼治的措施,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建立健全多部门协调解决农村土地突出问题的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以协商、调解、信访、仲裁、司法等多渠道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调处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7月20日前将确定的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牵头单位及其联系人、联系方式报送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2007年11月底前将本地区开展专项治理情况报告(包括专项治理开展情况、查出的突出问题、采取的整改措施和取得的成效,仍然存在的问题,今后工作打算与重点等)报送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于2007年12月底前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邮 编:100026
联 系 人:金文成
联系电话:010-64193116
传 真:010-64193196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 民政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纠风办 国家信访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