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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印信管理制度
信息来源:蛟河市环保局 发表时间:2018-06-06 18:46
    
(六)印信管理制度
 
一、蛟河市环境保护局印信经蛟河市公安局批准,定点刻制,印信的形体和规格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有法律效力。
    二、我局和下属事业单位共有各类印信13枚,其中由人秘科专人保管的6枚,包括:蛟河市环境保护局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各一枚;蛟河市环境监察大队、蛟河市环境监测站财务章各一枚;收费专用章一枚。监察大队保管的3枚,包括:蛟河市环境监察大队公章、法人章、建设项目验收专用章各一枚。监测站保管的3枚,包括:蛟河市环境监测站公章、法人章、检验检测机构专用章各一枚。审批科保管的1枚,蛟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审批专用章。
三、局属各科、队、站因公需要加盖由人秘科保管的印信时,需填写《蛟河市环境保护局公章使用审批表》,注明日期、使用科室、用途、经手人等详细内容,请示主要领导同意签字后,方可加盖。各科、队、站自行保管的印信,要建立完善使用制度和备案程序,只允许在自身业务工作范围内使用,科、队、站长对使用结果全权负责。审批科印信专门用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监察大队印信使用范围包括:排污费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建设项目环保验收报告、上报省市环保系统的业务类报表及材料。监测站公章使用范围包括:以监测站名义签发的正式公文;监测站向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通报等文件文书;监测站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业务合同;监测站出具的常规监测报告、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监测报告以及各类监测数据报表。其他情况下如需使用各科、队、站印信,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使用。
四、严禁职工私自将印信带出单位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信带出使用,需提交申请,根据管理权限履行相关签字程序后方可带出,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五、印信保管人员因事离岗时,须根据管理权限经局主要领导或队、站主要负责同志指定人员暂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六、印信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印信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印信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七、印信移交时,须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签署移交书,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八、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等。因工作特殊确需开具时,须根据管理权限经局主要领导或队、站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方可开具,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汇报开具手续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
九、违反以上规定者,我局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我局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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