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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市环罚字〔2021〕JH18号
信息来源: 发表时间:2021-11-15 14:06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字〔2021JH18

 

吉林磊盛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1MA1748QN27

地址:蛟河市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XX 

我局于 2021710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采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HBJC-2021-023)、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11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1JH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银行市府支行

    户    名:吉林市财政局罚没业务管理中心非税收入代收代缴专户

   号:9020340302000555

   址: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1332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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