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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市环罚字〔2021〕JH9号
信息来源: 发表时间:2021-09-29 14:05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字〔2021JH9

 

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金阳石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281MA157THL08

地址:蛟河市XXXXXXX

经营者:李XX

身份证号码:220XXXXXXXXXXXXXXX 

我局于 202169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厂区内堆存的石粉灰堆未采取遮盖措施,控制和减少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9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21JH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吉林银行市府支行

   名:吉林市财政局罚没业务管理中心非税收入代收代缴专户

   号:9020340302000555

   址: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1332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2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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