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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市环罚字〔2019〕JH7号
信息来源: 发表时间:2019-10-18 10:11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市环罚字〔2019JH7

 

蛟河市大成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281MA16WRBJ8X

地址:蛟河市天岗镇两家子村

法人:王禹天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815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主体工程基本建设完成,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以上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规定。

我局于201910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吉市环罚告字〔2019JH7)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市分局领取《缴款书》,将罚款金额缴至国家金库蛟河市支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人民政府或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吉林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市生态环境局

        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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