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天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日期:2017-08-23 14:29 来源:
 蛟河市天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


前  言

天岗镇位于蛟河市西部,地处东经126°43′—127°10′,北纬43°49′-43°53′之间,陆路东距蛟河市区69公里,西距吉林市35公里,是吉林通往敦化、图们的交通要道,东西最大横距29.5公里,南北最大纵距29公里。东与新站镇,西与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南与庆铃镇北与天北镇为邻。全镇辖21个村民委员会、78个自然屯,4个居民委员会,总面积492.38平方公里,2005年末全镇共有总人口29800人,其中农业人口25532人,非农业人口4268人。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吉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蛟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要求,编制了《蛟河市天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全面分析了土地利用现状,明确了规划期内的主要任务和目标,制订了各业、各类用地结构与布局优化调整方案,统筹安排了生产、生活、生态用地,安排了土地综合整治方案,划定了土地用途分区,强化了土地用途管制规则,提出了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规划》是规划期内天岗镇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和规范土地管理的重要依据。

《规划》以2005年为基期年, 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图件、表格等构成,文本与图件具有同等效力。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图件、表格的具体解释和阐述。《规划》自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规划》具体条款由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管委会、蛟河市天岗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蛟河市天岗镇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土地宏观调控,集约节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推进国土综合整治,改善土地生态环境,统筹各业各类用地,加强土地生态建设,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蛟河市天岗镇辖区内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等活动的,均应遵守本规划。

第三条 本次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说明、规划图件、数据库四部分构成,具有同等效力,由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管委会和蛟河市天岗镇人民政府制定,经吉林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规划如有重大修改和调整的,需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国务院bbin下载,bbin注册,bbin宝盈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市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

《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蛟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蛟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及与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第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

天岗镇行政辖区全部土地,土地规划总面积492.38平方公里。

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

规划基期年为2006年;

规划近期年为2010年;

规划目标年为2020年。

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

土地宏观调控的原则;

适应市场经济的原则;

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

耕地特殊保护的原则;

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

以人为本的原则;

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规划的刚性和弹性原则。

 

第二章  土地利用现状

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的采用和转换

采用2005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和2009年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根据土地规划用途分类进行转换,形成2005年和2009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以下简称“规划基数”),2009年规划基数与2005年规划基数对比变化较大,具有更强的现势性。为满足规划管理需要,有利于规划目标的落实,在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的原则下,本次规划编制在2009年规划基数的基础上,接续2005年的规划基数,形成了规划实施中2009年的规划基础数据和规划基础图件,综合分析土地利用现状、编制规划图件、建立规划数据库。

第九条  土地利用结构与规划基数

(一)2005年土地利用结构与规划基数

天岗镇辖区土地总面积49425.90公顷。按土地规划分类一级分类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

1、农用地46531.7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94.14%。其中耕地6308.3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76%;园地402.2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81 %;林地39483.4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9.88%;其他农用地337.8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68%。

2、建设用地1307.4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65%。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为1051.5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13%,城乡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290.2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59%,农村居民点用地761.3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4%;交通水利用地总面积为249.8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50%;其他建设用地6.0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1%。

3、其他土地1586.6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21%。其中水域面积385.6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78%;自然保留地面积1200.9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43%。

(二)2009年土地利用结构与规划基数

天岗镇辖区土地总面积49238.26公顷。按土地规划分类一级分类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

1、农用地总面积46698.43公顷,其中:耕地6968.89公顷,比2005年增加660.5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15%;园地790.24公顷,比2005年增加388.0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0%;林地38527.92公顷,比2005年减少955.4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8.25%;其他农用地411.38公顷,比2005年增加73.5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84%。

2、建设用地2121.49公顷,比2005年增加814.0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31%。其中城乡建设用地为1393.77公顷,比2005年增加342.1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83%,城乡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598.13公顷,比2005年增加307.89公顷,占土地总规模的1.21%,农村居民点用地795.64公顷,比2005年增加34.2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2%;交通水利用地总面积为724.16公顷,比2005年增加474.3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47%;其他建设用地3.56公顷,比2005年减少2.4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1%。

3、其他土地418.34公顷,比2005年减少1168.3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85%。其中水域283.06公顷,比2005年减少102.6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57%;自然保留地135.28公顷,比2005年减少1065.7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27%。

第十条  土地利用布局

耕地主要分布于中、西部地形较平缓地区;园地主要分布在西北部,耕地与山地交界的地区;林地面积较大,分布范围较广,主要集中于四周的高山地区。建设用地比重不大,以城镇用地和农村居民点、采矿用地为主,主要分布于天岗镇政府所在地和各村。

建设用地中城镇用地、交通用地主要以镇政府及其周围为主。镇政府西北方向和两家子村等地有独立工矿和其他建设用地分布。其他土地在辖区各村均有分布。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特点

(一)土地利用率较高,建设用地比例不高

天岗镇的土地利用率高达99.20%,农用地占土地总面积的94.18%。建设用地所占比例5.02%,高于全市96.07%的水平。

(二)各类用地布局有待进一步优化

天岗镇耕地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平缓地区,建设用地主要集中在天岗镇镇政府所在的天岗村和尚仪村及天岗石材产业园区管委会驻地两家子村和东光村;其他土地为分散分布的土地利用格局。

(三)土地利用效益高

天岗镇的地均财政收入、各产业地均财政收入均远远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地均二三产业产值都远远高于其他镇(街),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少,区域土地利用效益达到较高水平。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利用限制条件较多,后备资源紧缺

辖区内山地、丘陵、河谷、盆地都有分布,其他土地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为0.85%,均为自然保留地,且多为荒草地和河流水面,荒草地可通过合理开发能够有利于促进区域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二)土地供需矛盾加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程度有待提高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规划期内,随着石材产业的壮大,天岗镇建设用地需求量将大幅度提高。但是现状天岗镇人均建设用地面积582.60平方米/人,人均建设用地面积较大,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较粗放,同时产业发展集聚度不够,不利于产出规模效益,农村居民点缺乏统一规划,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度较低,土地集约程度有待提高。

(三)基础设施用地不完善

由于现状建设用地布局分散,交通水利配套设施条件较差。基础设施建设速度远低于城镇发展速度,交通水利等基础配套设施整体水平有待提高。

 

第三章 土地利用目标

第十三条  经济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镇内生产总值达到121.8亿元,年均增长13.73%,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13.16万元;农业总产值达到44.88亿元,年均增长17.40%;工业总产值达到64.40亿元,年均增长14.52%;全口径财政收入达到6.00亿元,年均增长2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亿元。

第十四条 社会发展目标

至2020年,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城镇化水平达到50.5%。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4%,人均受教育年限达到13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以内。社会保险覆盖率达到48%。科技对经济贡献率达到22 %,千人拥有医生达到5.5人。      

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目标

到2020年,重点加快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培育核心技术与自主品牌的发展,增加住房和就业机会,改善人居和就业环境,增强镇民的安全感和归属感,提高凝聚力,强化城镇文化活力,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天岗镇位于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腹地,是蛟河市主要乡镇之一,将天岗镇域工业发展定位为蛟河市天岗石材产业工业区吉林蛟河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工业区主要以石材开采及深加工为主。

全面落实《蛟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各项调控指标,实现农用地、建设用地、生态用地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土地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结合天岗镇在蛟河市经济发展中的独特区位,其土地利用目标如下:

(一)落实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天岗镇境内中部平缓,四周高山。地形由东北向西南缓慢倾斜,为达到利用自然山川、林地、农田形成城乡一体化生态大系统的目标,规划期间,对天岗镇的耕地进行严格保护。

到2020年,将实现耕地保有量不少于5450.00公顷。可通过宜耕其他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通过对耕地的保护,使区域土地利用布局趋于合理,发挥耕地生产与生态的综合效益。

到2020年,确保5163.99公顷的基本农田总体布局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为保障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发展用地需求,将允许建设区内的基本农田调出,为建设发展预留足够空间。

(二)合理调控建设用地“双控”指标,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

规划期内,将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和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确定为规划“双控”指标。

到2020年,天岗镇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超过2476.46公顷,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1716.00公顷,城镇工矿用地规模不超过834.50公顷

到2020年,天岗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386.76公顷,其中占用农用地指标331.97公顷,其中占用耕地指标276.96公顷。

在控制建设用地增量的同时,为保证天岗镇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保证以石材产业深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重点建设项目和新农村建设等项目的发展用地需求,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安排各类建设项目的实施顺序和进度,优化布局结构,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和建设用地产出效益,达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目标。

(三)优化各类用地布局

在有效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基础上,规划突出生态退耕,因地制宜增加园林用地。到2020年,林地面积调整为39581.06公顷。园地面积调整为840.94公顷。

严格落实上级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调控目标,合理发展城镇工矿用地,集中布置农村居民点用地,保障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实现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总量、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与上级下达指标衔接。

(四)积极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挖掘土地利用潜力

规划期内将积极开展符合天岗镇实际情况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重点集中在农村居民点整治项目。规划期内将天岗镇基础设施条件欠缺的零散村落进行迁并,防治村庄无序蔓延,并引导村庄迁并向就近或规划的中心村集聚,以实现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同时,规划期内将结合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落地,有序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对境内废弃的工矿用地、建设用地整理、适宜开发的其他用地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挖掘土地利用潜力,实现土地资源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合理分配。规划期内预计通过村庄改造、土地开发整理有效增加耕地面积。

(五)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规划期内充分挖掘农村建设用地的整理潜力,统筹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重点将天岗镇辖区零散村落、基础设施条件差和易受地质灾害的村庄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拆旧区。到2020年,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规模12公顷,拆旧区规模12公顷,建新区主要集中安排在城镇、中心村的有条件建设区内。

(六)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的宜居生态示范区

天岗镇位于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腹地。规划期内,统筹安排区域生态承载力和环境容量的建设,合理安排全镇超坡耕地和毁林开荒耕地有序退耕还林,规划生态退耕1390.05公顷,为构建生态优良、环境优美、人与自然和谐的宜居生态示范区提供建设空间。规划期内,加大道路两旁护路林建设,加强污染企业生产隔离带建设,按照宜林则林,宜农则农的原则,加大未利用地开发力度,充分发挥农用地生态功能,优化各类用地布局,为实现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用地局面。规划到2020年,全镇林地覆盖率达80.39%。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规划期内,稳定农用地面积,积极调整农用地内部结构,充分发挥各类用地的多重功能;在保障各业各类用地合理用地需求合理的前提下,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增长,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内部结构,重点保障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合理增长,有序满足电力能源等基础设施用地需求;在不影响生态环境前提下,适度开发其他土地。按照稳定农用地、调控建设用地、适度开发其他土地的思路进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一)农用地调整

1、耕地

严格保护耕地,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加大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力度。规划至2020年,耕地面积达到5578.8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33%。

2、园地

优化园地生产布局和规模,重点挖掘现有园地的生产潜力,加大科技投入,发展红梨、葡萄等特色鲜果产业,提高园地生产效益。2020年面积达到840.94公顷,占辖区土地总面积的1.71%。

3、林地

重视林地保护,加强生态林地、农田防护林建设,提高林地总体质量和整体利用效率,利用宜林荒山荒坡荒滩造林,加强大林地建设占用补充力度。规划至2020年,林地达到39581.06公顷,占辖区土地总面积的80.39%。

4、其他农用地

合理利用其他农用地,积极开展一般农业发展区中其他农用地的整治工作,增加耕地有效使用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规划至2020年,其他农用地369.9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75%。

(二)建设用地调整

按照提高建设用地科学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加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思路,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内部结构。其中,城镇工矿用地理性增加,农村居民点用地有序缩减,交通水利用地合理增加,其他建设用地有序增加。

规划至2020年,建设用地调整为2475.1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03%。

1、城乡建设用地

规划至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为1715.3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48%。

(1)城镇工矿用地

贯彻落实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加快城乡一体化和工业集聚化进程推进。规划至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规模调整为834.2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9%。

(2)农村居民点用地

积极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规划至2020年,由于城镇建设、工业发展以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为881.0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9%。

2、交通水利用地

天岗镇依托区位优势,提升交通枢纽功能,改善构建路网交通格局。至2020年,交通水利用地规模调整为724.3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比例增加至1.47%。其中,交通用地规模调整为585.6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9%;水利设施用地规模调整为138.7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28%。

3、其他建设用地

规划2020年其他建设用地规模为35.5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7%。

(三)其他土地调整

在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后备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规划2020年,其他土地面积392.3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0.80%。将来调整主要集中于对荒草地的开发。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一)农用地布局优化

规划期间,天岗镇将对农用地布局进行合理的调整,对点状分散布局、生产率较低的农用地,按照发展实际和农民意愿实行内部结构调整整合或变为其他类型用地,同时将其他类型用地适当开发、复垦或整理为农用地,以进一步优化农用地布局,提高农用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规划到2020年,天岗镇农用地基于其地形特点和优势,形成片区发展格局。其中,耕地依据耕种条件集中布设在320国道以东的红星村、红丰村、岗子村、镇区内向西延伸的河谷地带;园地以发展需要集中布设在窝集口村和五道河村;林地依地势和生态保护的需要在耕地、建设用地、林地的外围布设形成天然生态保护屏障。相对集中的耕地和用于生态环境建设的林地,且该区域有利于发挥农用地生产功能的同时充分发挥其保持水土、完善绿化建设、净化空气环境等生态功能,因此适宜通过农用地整改资金的投入来不断完善农业生产条件。

(二)建设用地布局优化

建设用地的布局依据天岗镇西部和中部地势平坦的自然禀赋,结合石材产业园区的建设用地需求以及城镇扩展片区发展建设,规划期内,建设用地项布局主要集中吉顺石材园项目区、天岗石材城项目区、城镇扩展项目区等。

(三)生态用地布局优化

天岗镇的生态用地主要是四周的高山上分布的林地,分布于山地、河流两岸、交通运输网络周边的绿地系统以及高山之间平缓地带的农用地,通过生态用地的有序合理分布实现天岗镇“园林城镇”、“生态城镇”的目标。

第五章 农用地保护

第十八条  落实耕地保护任务

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耕地流失,积极推进土地综合整治,拓展耕地保护内涵,实现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并重。

(一)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将耕地保护目标纳入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考核的内容,签订责任书。完善耕地保护,加大耕地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管理责任书的执行力度,进一步明确镇以下耕地保护工作有关责任人的具体责任。规划至2020年,天岗镇耕地保有量目标为5450.00公顷。

(二)严格控制耕地减少

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加强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的评价和论证,把是否占用耕地作为评价的重要因素,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到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控制在276.96公顷,其中2006—2009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已经实施21.26公顷,2010年到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不超过255.70公顷。严格控制农业结构调整,通过土地综合整治,逐步提高耕地质量。

(三)提高耕地质量

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加强“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提高耕地质量。按照“面向市场、服务城市,发展农业、致富农民”的总体思路,以保护和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为前提,鼓励发展优质农产品种植,鼓励对农产品进行精深加工,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引导农产品加工、销售等产业聚集发展。整合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土地整理专项资金,集中投入,进一步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一)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按照上级规划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规划期内,二十一个村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不低于5163.99公顷。根据各村经济社会发展对耕地的需求和耕地资源数量、质量及分布情况,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原则,将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配落实到红星村、红丰村、岗子村、春江村等二十一个个村。

(二)基本农田预留指标

规划期间,将规划多划基本农田30.00公顷纳入基本农田预留指标,实施难以落位特殊选址的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不可预见重大项目和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基本农田补划,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可将基本农田预留指标补划为基本农田并纳入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进行管理。

规划期间,如遇不可抗拒导致基本农田损毁的,可通过土地综合整治恢复耕种,确实难以恢复耕种的,经有关部门认定,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后,使用划定基本农田预留指标予以补划,确保规划期内基本农田总体布局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三)合理调整基本农田

依据“大稳定、小调整”的思路调整基本农田布局,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数据为基础,考虑基本农田的集中连片程度、质量、坡度等因素,结合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方向和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产业发展等,进行局部调整:优先将基本农田中非农用地、坡度大耕地调出的基础上,重点调出城镇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新建及改扩建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内以及新农村安置点范围内的基本农田,同时将现状保留的、面积大、分布集中、质量优的一般耕地划为基本农田予以保护。规划期内,调出基本农田735.41公顷,占基本农田的12.68%;调入基本农田99.52公顷,占基本农田的1.72%。

(四)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在基本农田调整的基础上,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总体稳定”的原则,将面积大、集中连片、质量高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在红星村、红丰村、岗子村村、东西部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五)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

规划期内新站镇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要求,划定了3个基本农田整备区,分别分布于永丰村、太平山村和永胜村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集中连片相对较好的一般耕地,规划期内引导其村内建设用地退出,为基本农田调整留足空间。规划期内划定基本农田整备区面积为30.3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7%。

(六)严格基本农田保护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规模与布局。严格禁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绿化隔离带和防护林建设,禁止改变基本农田土壤性状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禁止对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工程用地和其他各种活动。

(七)加强基本农田建设

积极开展基本农田整理,结合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完善基本农田基础设施,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对耕作条件差、生态脆弱的基本农田实施田、水、路、林综合整治,改善基本农田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和综合生产能力。

(八)规范基本农田管理

健全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措施,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行政责任制,实施“一乡一图,一村一档,一户一书,一地一牌”的管理模式,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保护责任落实到村和农户,设立统一保护标志。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审查,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各类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并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对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实行备案管理,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动态监测和巡查,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定期通报措施。

第二十条  合理利用其他农用地

(一)园地

优化园地结构,引导优势果品产业发展,鼓励用地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天岗镇资源优势。调整园地布局,引导园地逐步向条件适宜的丘陵地区集中扩展,同时注重与相关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结合,发展现代化农业和高效农业。加强对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和管理,稳步提高园地效益及附加效益,园内禁止将大规模优质耕地调整为园地。

(二)林地

稳定天岗镇的林地布局,加强水土保持林建设和低效林地改造,充分利用宜林荒山、荒坡造林,扩大有林地面积,提高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的能力,改善土地生态环境。保持以生态林为主体,高效利用林地资源,充分发挥林地的生产潜力,不断改善生态环境;构建防护林带,同时推进农田防护林网建设,形成更加完善的农田防护林体系。建设绿色屏障的防护林体系,改善生态环境。禁止毁林开荒和非法占用林地,加快迹地更新和受损林地的恢复。

(三)其它农用地

规划期内,通过农用地整理,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农村道路建设,合理布设田间道路和田坎,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合理保障设施农业用地,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第六章 建设用地布局

第二十一条  城镇工矿建设用地布局

(一)城镇工矿发展方向

规划期内,天岗镇的城镇工矿用地集中安排在两家子村、东光村和永胜村。主要分布在吉顺工业园区和沿302国道两侧。

规划期内,天岗石材城项目及非石材工业园区项目落户天岗石材产业园区,大规模的项目投资将拉动相关产业发展。天岗镇纳入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工业园区重点建设区域分布在吉顺工业园区和302公路沿线两侧。现有的工业项目布局将带动工业重心向东偏移,与初具规模的镇区西部工业组团形成辐射作用,通过重点项目的建成投产进一步增强天岗镇城镇扩展片区在天岗石材产业园区中的地位,带动石材工业重点向西偏移。

(二)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规划期内,天岗镇保障城镇工矿发展重点区域的合理用地需求,大力推进城市化发展,形成主次分明、特色突出、功能配套、经济繁荣的城镇体系。规划至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834.2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9%。其中,城镇用地552.0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2%。

第二十二条  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

规划期内,重点整理天岗石材城项目周边的农村居民点,同时搬迁重要交通沿线的农村居民点,集中安置在东两家子村连接园区管委会处。

规划至2020年,天岗镇农村居民点用地调整为881.0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9%。

第二十三条  基础设施用地布局

完善天岗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期间,全面落实县级规划确定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能源、交通、电力、通讯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1、能源项目:中广核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风力发电项目。

2、电力项目:500千伏平安至包家至东丰输变电工程项目、吉林66千伏东天线、吉林66千伏保林线路及变电站、天岗220千伏输变电工程、500千伏吉林东变电站220千伏疏通工程、吉林蛟河#2风电场送出66千伏输变电工程、蛟河220千伏变电站、城镇化建设项目配套供电工程。

3、水利项目:牤牛河天岗段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4、其他项目:通信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到2020年,天岗镇的能源、交通、电力、通讯、农村基础实施等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总规模7.80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1.37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0.58公顷。

第二十四条  其他建设用地布局

规划到2020年,天岗镇的其他建设用地35.5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07%。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管制分区

(一)允许建设区

1、管制分区

规划期内,城乡建设用地主要布局空间,是建设项目落地的范围,可进行城乡建设的空间区域。

规划期内,划定天岗镇允许建设区1716.76公顷,形成规模边界。允许建设区主要依托城镇、中心村等

2、管制措施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

(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4)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有条件建设区

1、管制分区

规划中确定的,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方可进行城乡建设的空间区域。

规划期间,天岗镇的有条件建设区主要安排在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周围如城镇扩展区等区域。总面积为174.00公顷。

2、管制措施

(1)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土地整治规模已完成,经评估确认拆旧建设用地复垦到位,存量建设用地达到集约用地要求的,区内土地可安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3)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三)限制建设区

1、管制分区

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以外的,禁止城镇和大型工矿建设,限制村庄和其他独立建设的,控制基础设施建设,以农业发展为主的空间区域。

天岗镇的限制建设区主要分布在天岗镇周围的山地区域。面积为47079.16公顷。

2、管制措施: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

(2)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四)禁止建设区

1、管制分区

规划中确定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禁止进行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的空间区域。

规划期间,天岗镇的禁止建设区主要分布在红星水库周围。面积为268.34公顷。

2、管制措施:

(1)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第七章 土地整治和生态保育

第二十六条  稳定增加生态用地

控制对分散在天岗镇的耕地、园地、林地等具有生态功能的农用地的开发;以把天岗镇建设成为绿色工业城、山水生态市的目标为契机,建立完善的绿地生态系统,有效发展生态用地数量,大力改善辖区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环境效益。规划到2020年,辖区内生态用地为46764.72公顷。

第二十七条  统筹生态用地布局

规划期内,协调天岗镇的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打造天岗镇在林中、林在镇中、城镇与森林水乳交融的绿地格局,结合天岗镇中心镇区的绿地系统规划,以生态斑块、绿色廊道的布局方式统筹天岗镇内的生态用地布局。

建设田间林网、长珲高速公路、320国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红星水库等主要水域两侧的防护林带,引导园地和林地的发展方向,保护天然林、水土保持林等天然生态林地,合理开发和利用辖区内零散分布的荒草地,构建良好有序的国土生态屏障用地格局。

第二十八条  生态用地的管制措施

结合天岗镇及相邻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在维持自然地貌连续性的前提下,优先将水田、水浇地划入基本农田,引导园地向立地条件适宜的丘陵、台地和荒坡地集中发展,因地制宜对林地、牧草地进行空间布局,重点保护天然林、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重要林种恢复基地,保护和合理利用人工和改良草场,维系河流、湖泊的自然形态,预留乡土动植物生长、迁徙和培育的用地空间。

第二十九条  土地综合整治及其管制措施

结合2009年耕地现状,合理安排天岗镇土地整治项目,重点突出基本农田整治,规划期内,将中低产田区域实施基本农田整治,培肥地力,通过土地综合整治,改造成高产田,适宜将整理区域内的荒草地等零星地类进行开发利用。规划红星村河谷地带北部区域为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区,规划整治规模629.14公顷,规划新增耕地5.80公顷。

第三十条  建设用地整治及其管制措施

(一)建设用地整治重点区域

在各类建设用地不突破上位规划指标的前提下,按节约集约的原则,对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独立工矿用地进行综合整治。

城镇建设用地:为切实增强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辐射带动能力,对城镇各类建设用地进行整治和改造,增加其经济产出。城镇建设用地主要整治方向是,低密度住宅区、旧住宅区的改建整理,改善城镇居住条件,提高城镇用地的集约程度。

农村居民点整理:针对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过大的现状和散村、空心村的存在的问题,围绕新农村建设,按连片整治、整村推进的要求,建立以中心村为核心的“村镇-基层村”两级农村居民点体系。通过治理空心村、搬迁合并村庄和旧村改造,退宅还耕等方式,有效缩减农村居民点的用地规模。

独立工矿用地:重点对矿产资源集中分布的地区进行集中整治,因采矿塌陷、挖损压占而废弃的工矿用地进行缩并、复垦、整理来提高工矿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

规划期内,天岗镇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整治项目,通过建设用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将腾退出来的土地用于产业发展建设以及生态绿化建设。通过建设用地的整治,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二)建设用地整治管制措施

建设用地整治过程中要综合考虑整治规模与整治后的生产效益,对于人民生活的便捷程度以及未来城市、农村的发展方向,对周边地区的带动辐射效应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通过综合评估实现建设用地整治效益的最大化。

第三十一条  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及其管制措施

(一)土地开发重点项目

规划期内在注重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对位于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其他土地进行合理开发;对于自然条件与区位优势,适宜城市发展的可划入有条件建设区,用于未来城镇和产业建设;对于适宜生态保护的地区可以积极完善土地条件,发挥其生态功能,从而整体提高土地利用率。

根据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土地资源现状和潜力条件适当开发未利用地,避让水域和滩涂用地,重点对低缓丘陵区宜耕的荒草地进行开发。

(二)后备土地资源开发的管制措施

其他土地的开发要综合考虑其开发后的生产能力、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保功能,禁止盲目无序的开发,同时要对开发后的利用方式进行合理规划,实现与区域发展相协调的目的。

第八章 土地用途分区与管制

第三十二条  土地用途分区的依据与分区类型

依据《蛟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对天岗镇下达的土地利用指标和发展天岗镇为石材产业城镇的职能定位,将天岗镇土地分为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林业用地区和其他用地七类用地区,同时实行用地分区管制,以确定天岗镇土地利用方向、重点、结构和布局,为加强土地宏观管理提供依据。

第三十三条  土地用途区及管制规则

(一)基本农田保护区

1、分区范围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对耕地及其他优质农用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规划的土地用途区,总面积5347.6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0.86%。主要分布在红星村、红丰村、岗子村等21个村。

2、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按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二)一般农地区

1、分区范围

一般农地区是指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将连片程度良好兼具生产与生态效益的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划为一般农地区,主要位于天岗镇的中部平原地区,依据《吉林省蛟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的规划方向,这些地区将发展为用于生产的耕地和林地、用于生态建设的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面积1479.5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00%,主要分布在窝集口村、五道河村、荒山村等。

2、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限制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三)城镇建设用地区

1、分区范围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城镇(城市和建制镇)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本区面积552.2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12%。主要分布在302公路的左右两侧和天岗镇中学房后,包括吉顺工业园区片区、天岗石材城项目和天岗镇城镇扩展区项目。

2、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市和建制镇的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规划;

(2)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四)村镇建设用地区

1、分区范围

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农村居民点(村庄和集镇)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本区面积863.7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54%。全镇各村均有分布。

2、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镇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2)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五)林业用地区

1、分区范围

林业用地区是指为林业发展需要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本区面积39579.0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80.38%。主要分布在七道河村、太平山村、罗圈村等。

2、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4)限制占用区内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六)独立工矿用地区

1、分区范围

独立建设用地区是指为独立于城镇村之外的采矿地以及其他独立建设用地发展需要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本区面积332.9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68%。主要分布在两家子村、保林村、太平山村等。

2、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工业用地;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

(3)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4)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5)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七)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1、分区范围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是指基于维护生态环境安全需要进行土地特殊利用控制区域。本区面积116.5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24%。主要分布在红星村。

2、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3)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区内土地严禁与生态环境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八)其他用地区

其他用地是上述区域以外的区域。本区面积966.5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96%。分部在全镇各村。

第九章 村土地利用控制

第三十四条  根据《蛟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考虑天岗镇的土地利用政策,综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工业化城镇化发展趋势、资源环境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和潜力等因素,分别制定各行政村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整理复垦和开发补充耕地规模等土地利用约束性指标,以及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等预期性指标,强化村级的土地利用调控责任。

上级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指标,要严格执行。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约束性指标分解下达到各行政村,必须严格落实。预期性指标通过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

第三十五条  村土地利用调控

1、永丰村: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3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425.09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4.17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规模3.96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3.96公顷。

2、罗圈沟村: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8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控制在271.56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1.52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规模1.44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1.44公顷。

3、太平山村: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55.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29.93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8.37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规模8.3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1.31公顷。

4、荒山村: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2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控制在210.5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3.23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规模3.19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1.37公顷。

5、窝集口村: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78.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控制在272.53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9.46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规模9.25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3.56公顷。

6、天岗村: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7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控制在244.49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9.97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规模9.69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9.69公顷。

7、尚仪村: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43.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418.28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11.21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规模10.02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10.02公顷。

8、五道河村: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15.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控制在112.41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1.03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规模1.01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1.01公顷。

9、六道河村: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05.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99.33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0.97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规模0.94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0.94公顷。

10、七道河村: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12.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99.02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2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规模1.16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1.16公顷。

11、保林村: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45.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06.32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17.72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规模14.42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7.87公顷。

12、横山村: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9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85.34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1.02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规模0.94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0.94公顷。

13、红星村: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48.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控制在542.19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1.48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规模1.46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1.46公顷。

14、岗子村: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78.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73.78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0.92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规模0.87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0.87公顷。

15、红丰村: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48.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控制在244.24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0.61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规模0.6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0.60公顷。

16、鲜光村: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8.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51.97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4.45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规模4.38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4.38公顷。

17、永胜村: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1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控制在471.25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46.68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规模44.55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43.27公顷。

18、春江村: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8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62.51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11.68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规模11.4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7.94公顷。

19、两家子村: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2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207.32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123.14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规模111.27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89.38公顷。

20、大桥村: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30.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25.66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5.71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规模5.54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2.16公顷。

21、东光村: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5.0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10.27公顷。新增建设用地规模79.71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规模62.8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61.79公顷。

难以落位的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规模7.80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规模1.37公顷,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规模0.58公顷,

第三十六条  村土地利用统筹协调

按照上级下达的各项规划指标,落实各村规划目标和任务,加强本行政村土地利用的统筹协调。在有限的建设用地指标难以满足建设用地需求的情况下,既要保障城镇用地需求,又要防止有限建设用地指标过度向重点城镇、重点项目集中,忽视全镇的统筹发展。

 

第十章 实施规划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围绕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力度,把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列入考核指标体系和责任体系。签订责任状,实行目标考核,稳定耕地面积,确保耕地总量不低于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任务;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禁止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把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护责任,逐地块落实到乡、村、组具体负责人,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积极推进土地开发整理,严格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实行先补后占,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同时加强对补偿耕地的检查和验收,强调耕地数量与质量保护并重。

第三十八条 建立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鼓励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鼓励利用未利用地,鼓励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鼓励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积极探索改革农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的新办法,通过旧村改造、集中连片建房、节地挖潜等有效途径切实解决“空心村”、一户多宅等土地浪费问题;统筹城乡用地,积极实施农村居民点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政策,推动农村居民点整理。

第三十九条  科学编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力度

结合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发展战略,科学编制并严格执行天岗镇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力度,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严格限制破坏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活动保障区域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十条  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以土地利用分区为基础,规定各用途区的主导、鼓励、控制和禁止用途,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农用地转用受规划约束和指导,必须符合规划确定的用途方向。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服从规划确定的开发利用方向,遵循农用地为主、耕地优先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推进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规划的动态管理

运用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系统,落实各项监督措施,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规划落到实处。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系统的建设,天岗镇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公众、土地需求方或使用方、新闻媒体等在内的各方建立起一个高效的监督、监管、沟通和参与的平台;使土地管理部门能够实时跟踪、掌控各区域土地利用的动态变化,适时进行管理和调控,从根本上改进土地利用监管水平,提高管理效率。

第四十二条  建立与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强化公众监督职能

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制度。让公众真正成为规划的主体,政府主要发挥引导和协调功能,为规划提供信息和资料,以此作为政府和公众沟通的渠道,提供他们发表意见的途径和空间。让政府理解公众的意图,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务求政府与公众之间相互沟通。

继续推行和完善规划公示制度。采用互联网、电视、报纸和正式的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便于更多的公众了解规划背景、发展方向与区域布局等。

建立规划管理公开制度。将规划的内容、规划的政策和有关要求,以及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规划审批和审查用地的结构等向公众公开。同时,建立专门的职能部门接受与处理公众的反馈意见,并将这些意见及时传递到决策者手中,实现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提高相关法律意识,切实加强土地规划执法监察

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按照全国乡镇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要求,积极利用网站、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宣传法律法规;重点抓好全镇各村(社区)支部书记、主任的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培训、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6·25”土地日宣传等工作,切实提高全民的国土资源法律意识。

切实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通过扎实开展动态巡查,进一步加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违法违规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认真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加大问责力度。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情况的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执法监察,保障规划的依法实施。

附表:

天岗镇规划文本--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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