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日期:2020-08-05 08:49 来源: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1、违法案件线索核查

2、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3、立案

4、现场勘测

5、调查取证,形成调查报告

6、案件审理委员会会审

7、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8、当事人要求听证,组织听证

9、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10、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1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结案

 

一、从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下达行政处罚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延长三十日。

二、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市国土资源局或蛟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十五日内)直接向蛟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土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