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日期:2018-05-15 09:38 来源: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编码220281-GT-XK-005                  

时限20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4条。

办理条件:

1、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2、拟建矿山生产规模要达到最小准入规模;

3、拟建矿山服务年限要达到3年以上;

4、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资源储量的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

所需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和拟申请的矿区范围图(西安80坐标);

2、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及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经年检合格的勘查许可证并提供探矿权取得方式的证明;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探矿权年检报告)

4、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竞得人或中标人应提交矿业权交易中心出具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成交公告书等资料;

5、申请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有关批准依据之一:

(1)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请国土资源部批准的文件;

(2)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开发和建设项目文件;

(3)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批准文件;

6、矿山建设投资计划及资金来源证明;

7、工商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文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8、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供外商企业批准文件;

9、国土资源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批→出具划定矿区范围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