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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bbin下载,bbin注册,bbin宝盈印发2021年蛟河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 蛟政办函〔2021〕11号】
 时间:2021-06-22 16:08  
    


 

 

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民政局、民主街、长安街、河北街、奶子山街、河南街:

2021年蛟河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蛟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22

 

 

 

 

2021年蛟河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方案

 

为做好202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按照《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204号政府令)和《蛟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蛟政办发[2019]11 号)的规定,结合bbin下载,bbin注册,bbin宝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障轮候制原则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向符合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引进的专业的技术人员)、青年医生和教师供应。公租房实行保障轮候制,对保障申请人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每年房源情况,制定相应的申请条件,稳步实现按需保障。

(二)优先安排原则。符合申请条件的级以上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60岁以上退伍老兵、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消防救援人员、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环卫工人家庭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可优先安排公租房

(三)公开透明原则所有房源一律采用公开现场抽号,公证处现场公证,随机选择申请人代表到现场监督,分配结果在市网站公开。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包括以下住房困难群体: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

2、城市低收入家庭;

3、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4、新就业职工(引进的专业的技术人员)

5、来蛟河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6、符合条件的青年医生和教师

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本人为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申请对象应符合法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的收入及租金支付能力。其中: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持有本市河北街、长安街、民主街、奶子山街、河南街城市户口且在本市居住(单身申请人应年满35周岁);

2)符合法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街道办事处出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证明,目前正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的无房保障对象(不含失地农民、环卫工人)

2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持有本市河北街、长安街、民主街、奶子山街、河南街城市户口且在本市居住(单身申请人应年满35周岁);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bbin下载,bbin注册,bbin宝盈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标准(由民政部门认定并出具认定函);

3)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住房。

3新就业职工(含新就业大学生)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人持有本市户口或本市居住证;   

2)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无住房;

    3)申请人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之日起计算不满8年;

    4)申请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已被机关事业单位招录;

5)申请人在本市正在缴存社保的。

4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引进的专业的技术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持有本市居住证;

2)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无住房;

3)申请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

4)申请人在本市正在缴存社保且累计缴存12个月以上。

5青年医生或教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持有本市户口或本市居住证;

2)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区无住房;

3)申请人为正在从事一线医务工作的医生或正在从事教学的教师;

4)申请人在40周岁以下;

5)申请人在本市正在缴存社保且累计缴存12个月以上。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1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2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无监护人的70周岁以上老人;

3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

4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无监护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

5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后自动放弃的家庭。

(四)对相关条件的解释。

1家庭成员的确定

①夫妻;

②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③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④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⑤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

2对无房户的认定:

①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无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

未租住公房、未享受其它保障性住房的(棚改、危旧房改造等);

    申请家庭是有照无房的,由住房所在街道办事处和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相关手续证明的;

④无非住宅用房的(商业网点、产权商铺、车库等);

⑤私有住房出售满2年的;

⑥已经领取房屋征收补偿金满2年的;

⑦申请人因离婚造成无房满2年的;

⑧现有住房为无法居住的危房的,经住房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和经具有资质的鉴定部门出具D级危房鉴定报告的;

⑨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其他无房情况。

    三、分配房源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政府所有,面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人群出租。

本次待分配的房源一共311套(空置林业廉租房284套,腾退公租房房源27套)。计划用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房源160套,用于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青年医生和教师房源60套,用于其他保障人员房源91套。

四、申请材料

1申请公租房需提供相关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材料中涉及各类证件的,要提供原件核对签字确认。申请材料如下:

1)申请人填写的公租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婚姻证明等;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材料及家庭收入情况认定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认定,城市低收入家庭、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由民政局认定);

4)申请人家庭涉及到住房的《租赁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书》等;

5)申请人的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限新就业职工提供);

6)申请人的在编情况说明或劳动(聘用)合同(限新就业职工、稳定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

7)申请人的社保缴费记录(限新就业职工、稳定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青年医生和教师提供);

8)医师资格证或教师资格证(限青年医生或教师提供);

9)享受公租房优先安排相关材料等(限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

2申请人在提交前款规定材料的同时,应当现场签署诚信申报声明,对其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五、申请、审核、实施步骤

(一)发布通告(2021年7月5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政府网站发布申请通告,启动年度分配工作。

    (二)申请受理(2021年7月6日-7月15日)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市低收入家庭、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向户籍地街道(社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青年医生和教师等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三)审核公示阶段(2021年7月16日-8月5日)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市低收入家庭、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向户籍地街道(社区)提申请及相关材料。

街道(社区)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保障条件的,在辖区公示15日,并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应对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在政府网站公示15日。不符合条件的,在3日内书面通知街道(社区),转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青年医生和教师等应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集中统一办理。

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出具单位证明材料,并在单位公示15日无异议的,指定专人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单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

街道(社区)自收到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应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的,提交审核结果,同时将申请材料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材料。

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应对申请人的住房信息进行核查,并在政府网站公示15日;不符合条件的,在3日内书面通知街道(社区),转用人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交纳履约保证金阶段(2021年8月6日-8月20日)

公示无异议的由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在规定期限内到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交2000元履约保证金,并领取《蛟河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资格证》(此证严禁转让、倒卖、伪造,丢失不补,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申请保障住房资格)。

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将返还履约保证金,申请人可携带相关票据及《蛟河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资格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廉租住房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1申请家庭在抽取房源号前,放弃参加抽取房源资格的;

2申请家庭抽取的房源号为空号的。

(五)抽取房源阶段(2021年8月21日-8月27日)

符合原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保障家庭即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只能参与原廉租住房房源抽取,其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保障家庭只能参与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抽取。

抽取房源分配时间及地点相关细则,见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公告。

(六)组织入户阶段(2021年9月1日)

已分配到房源的申请人持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分配通知单》,与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签订《蛟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在取得房源7日内缴纳相关入户费用并办理入户手续。

已取得房源的申请人应交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标准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50元/平方米、城市低收入家庭100元/平方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青年医生和教师等其他家庭150元/平方米。已缴纳的保证金自动结转为租赁保证金,不足部分由已抽取到房源的申请人家庭补齐。

(七)使用与退出(腾退)

1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 5年(廉租住房除外);

2.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

1)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烈士属家庭、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家庭、病故军人遗属家庭,退役军人家庭、环卫工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全国英模家庭,省部级以上劳模家庭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8元;

2)城镇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2元;

3)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青年教师及医生、政府引进人才等其他家庭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6元。

3承租人应当负责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租房的正常使用,包括结构、室内设施、设备、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4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5不得擅自装修公租房。确需装修的,申请人应当取得主管部门同意,但申请人在腾退公租房时,依附于房屋的装修不得拆除。

6不得影响左邻右舍,注重卫生,注意防火、防盗;

7腾退公租房时,应将室内打扫干净;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强行退回公租房用与退出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公租房的;

2改变公租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6不按时缴纳水、电、供热、物业等费用的。

(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腾退公租房

1租赁期满。该公租房为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的周转房,不得长期占住

2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3居住期间,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十)相关规定

1房号一经取得不得随意调换,如有特殊情况,双方须向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在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备案。

2.除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中不可抗力的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保障对象自动放弃,记入住房保障信息档案,年内不得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包括租赁补贴及实物分配)且不返还履约保证金

    1)参加选房活动,抽取到房源号后放弃的;

    2)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蛟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

3.患有重度精神疾病的保障对象,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共同居住的承诺书,承担监护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的,住房保障机构有权责令其退房。

六、社会监督

  bbin下载,bbin注册,bbin宝盈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申请、配租及租后管理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媒体、市民的全程监督。市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或者来访的形式向市住房和建设局投诉、举报。

  市住房和建设局电话:67267010

地址:蛟河市长安街道铁西街58

七、其他事项

  申请人可扫描下方二维码登陆蛟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申请须知、房源情况、配租情况,以及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等。

八、 工作要求

为切实把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做好、做实,确保这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有序稳定开展,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公租房领导小组明确了各成员单位职责,实行责任单位负责制。

    (一)责任分工明确。本次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按工作程序,按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时间,分阶段、分部门、联合或独立实施工作。整个实施过程,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全程跟踪。

    (二)严格规范操作。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要严格按规定实施,各部门要按照各自任务,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积极运作,保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做到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在分配过程中,对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以权谋私,收受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三)恪尽职守,密切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恪尽职守,严格把关,密切配合,积极协作,同心协力搞好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

    (四)认真做好稳定工作。在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过程中,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按照有关规定耐心解释,并按照相关政策及时处理,确保和谐稳定。

(五)本方案由蛟河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吉林省、市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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