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in下载,bbin注册,bbin宝盈

蛟河市人民政府
首 页 蛟河概况 信息公开 投资蛟河 蛟河旅游 政务服务 项目信息公开专栏 bbin下载,bbin注册,bbin宝盈
 
蛟河市天气预报:
一网搜索 一网搜索 站内搜索:

bbin下载,bbin注册,bbin宝盈

蛟河市人民政府网站_bbin下载,bbin注册,bbin宝盈
政府法制
规范性文件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信息公开>>政府法制>>规范性文件
蛟河市人民政府bbin下载,bbin注册,bbin宝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蛟政房征〔2020〕1号]
 时间:2020-03-04 10:18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蛟河市人民政府对黑豆果(民财委)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长白山大街;南至河堤;西至302国道;北至创业园区(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征收范围界限为准)。 

  二、房屋征收主体:蛟河市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蛟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蛟河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分户评估报告之日起20日(因不可抗拒原因需延期的,报市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七、征收补偿签约地点:蛟河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八、黑豆果(民财委)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蛟河市黑豆果(民财委)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蛟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8日         

附件 

  蛟河市黑豆果(民财委)棚户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了改善黑豆果(民财委)棚户区居民生产、生活条件,蛟河市人民政府计划征收黑豆果(民财委)棚户区范围内的住宅房屋。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吉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东至长白山大街;南至河堤;西至302国道;北至创业园区(以规划部门出具的征收范围界限为准)。 

  三、征收主体 

  蛟河市人民政府。 

  四、征收部门  

  蛟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实施单位 

  蛟河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六、征收实施时间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20天。 

  签约补偿的起始时间为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分户评估报告之日(因不可抗拒原因需延期的,报市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八、征收补偿签约地点 

  蛟河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九、相关规定 

  自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示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依法鉴定为危房采取排危措施除外); 

  (二)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房屋的续建; 

  (三)房屋析产、分割; 

  (四)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续期; 

  (五)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十、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补偿包括货币补偿、被征收人用货币补偿款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购置房屋、原地就近安置三种方式,被征收人可自主选择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按照下列规定实行: 

  1. 被征收人有证房屋及其它附属设施按照房地产评估报告单确定的金额给予补偿。 

  2. 按照被征收有证房屋房地产评估报告单确定的金额的20%予以货币奖励。 

  3. 按照被征收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7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发放搬迁费;被征收有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 

  4. 按照被征收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有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 

  (二)被征收人用货币补偿款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购置房屋。 

  被征收人选择用货币补偿款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购置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除按照本方案第十条第一款第2、3、4点规定实行外,另按下列规定实行: 

  1. 被征收人购置房屋由政府按照原被征收有证房屋面积提供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价格为2300元/平方米。 

  原被征收有证房屋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按45平方米补贴。新购置房屋超出原被征收有证房屋面积部分按照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商品住房购房补贴。 

  购置房屋户型超过90平方米的面积部分(不含90平方米),不享受1000元/平方米的购房补贴。 

  2. 被征收人有证房屋外的其它附属设施按房地产评估单确定的金额给予补偿。 

  (三)原地就近回迁(产权调换)安置。 

  1. 对选择原地就近回迁(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按照原有证面积“征一还一”的原则进行补偿。 

  2. 回迁楼号:枫林湾西区15#楼(10层小高层住宅楼)。 

  3. 回迁面积:回迁安置房屋户型建筑面积为45㎡、59㎡、74㎡、78㎡、92㎡。 

  4.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下列奖励: 

  (1)按有证房屋面积10%给予奖励;10%的面积不足9㎡的,增至9㎡;被征收人不需交付原面积部分的差价款和增加面积部分的价款。被征收人房屋享受奖励面积后,仍未达到45平方米的,无偿增至45平方米。 

  (2)被征收人享受奖励面积后,就近上靠户型面积部分按照1950元/平方米缴纳差价款。依法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收人,免交上述款项。 

  (3)被征收人仍需增加面积的,应当书面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其申请的,被征收人对增加部分按照房地产销售单价计算并交付价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4)按照房屋产权证每户给予8000元奖励。 

  5. 就近回迁安置(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安置,回迁期为2021年10月31日。 

  (四)其他规定。 

  1. 用于经营活动的住宅房屋被征收时正在营业,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纳税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外,房屋征收部门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对从事商业、服务性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0%补偿,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或者未按期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5%补偿。 

  (2)对从事生产加工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5%补偿,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或者未按期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补偿。 

  (3)对从事公司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补偿,未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或者未按期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补偿。 

  2. 非住宅房屋(以产权证标注为准)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性质“征一还一”予以产权调换;对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原产权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格结算。 

  征收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场所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计发违约金,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的2‰。 

  征收营业执照记载为经营场所的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依法纳税且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每月支付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评估价值8‰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对被征收人每月支付违约金,标准为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评估价值的3‰。 

  选择货币安置和货币化购置房屋安置方式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费按3个月一次性支付。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临时安置费按补偿协议约定时间支付。过渡期限出现不足整月的天数时,不足15日的(含本数),按半个月计算;15日(不含本数)至30日的,按一个月计算。 

  征收非住宅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3.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与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登记机构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或者标注的与房屋登记薄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薄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4. 产权调换房屋的竣工测绘面积与补偿协议约定面积允许相差3%。面积不超过3%的,缺少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该部分房屋价值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面积超过3%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重新提供产权调换房屋或协商解决。超出面积在3%以下(含本数)的,被征收人按该部分房屋价值交付价款;超出面积在3%以上的,被征收人对3%以上部分不交付价款并拥有产权。 

  5. 被征收人未在签约期限签订协议并搬迁的,不享受相关的奖励政策。 

  6. 被征收有证房屋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有的,按照一套房屋进行补偿。 

  7.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被征收人用货币补偿款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购置房屋的补偿方式,过渡补助费按3个月计算,搬家费按一次计算;选择原地就近安置(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过渡补助费以协议生效之日起至通知办理回迁入住日期计算,搬家费按两次计算。 

  十一、其他事项  

  (一)签订协议时被征收人应携带身份证、产权证、土地证、评估单等有效证件办理相关手续。 

  (二)被征收人不能到场签订协议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受托人应携带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相关手续。 

  (三)领取货币补偿款需房屋产权人持本人身份证、与征收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到蛟河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领取。被征收人不能到场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受托人应携带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相关手续。 

  (四)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吉林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蛟河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地址:蛟河市蛟河大街24—2号(人寿保险公司南侧)。  


无标题文档_bbin下载,bbin注册,bbin宝盈

bbin下载,bbin注册,bbin宝盈

             返回吉林市人民政府网站| 站点地图
     吉ICP备12005976号  公安局备案编号:22028102000001   网站标识码:2202810005
       蛟河市人民政府主办 蛟河市政府办公室承办 信息中心管理运营
地址: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路11号 邮政编码:132500 联系电话:0432-67250908 Email:jiaohe@jiaohe.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