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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22-02-18 09:24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和行为,统一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加大依法强制征收力度,公开、依法、有序推进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结合蛟河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bbin下载,bbin注册,bbin宝盈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 [2009]2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砍伐林木补偿标准的通知》(吉政办明电 [2014]13号)《吉林市人民政府bbin下载,bbin注册,bbin宝盈公布全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吉市政函[2020]25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蛟河市行政区划内(城区和各乡镇街)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第四条  蛟河市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主体,市自然资源局是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单位,市住建局负责综合协调,各乡镇街及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具体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和拨付,各乡镇街负责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及补偿资金发放,市审计局、市纪委监委负责征地资金监管工作,市法院、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和执法局按工作职责实施强制征收。 

  第五条 严格履行集体土地征收法定程序,确保征地程序合法有效。 

  1、确定集体土地征收计划。对拟征收的集体土地,由各乡镇街统一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并由市自然资源局提请市土地储备与出让委员会同意后由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实施。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测设征地边线,市住建局协调指导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及村民委员会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四邻以及应补偿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状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调查成果公示7天无异议后,作为用地报批和征地补偿的原始依据。对提出异议的,进行实地复核调查。 

   3、发布拟征地公告。市自然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将征地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以及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30日。下达公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4、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之前,市自然资源局应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不申请听证的可不予听证。 

  5、地上附着物(含青苗)评估。由住建局和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协商不成的,由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街、村委会在被征收人监督下,采取抽签方式确定评估单位;也可以由市政府指定评估单位。 

  评估时点为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分户评估报告出具后,在被征地村屯张贴公示,公示期为7天。被征收人对评估有异议的,在分户报告单规定日期内向评估单位申请复核评估。 

  6、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调查结果汇总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村民委员会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依据该协议拨付征地费用;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平均承包土地以外的集体土地安置补助费及土地补偿费二次分配方案后,由村民委员会与被征收人签订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二次分配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等协议书。 

  7、兑现补偿资金。村委会和被征收人补偿协议签订后,对地类、面积、补偿标准、补偿金额等事项进行汇总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制作补偿资金发放表,领款人签字、按手印后,以转账方式发放补偿款。 

  8、征收报批。组卷上报审批、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自然资源局具体负责,相关单位和部门予以配合。 

  9、依法强制征收。集体农用地转用获得省自然资源厅批复后,对补偿标准有争议拒不签订补偿协议、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启动强制征收程序,村民委员会提存告知后,市自然资源局下达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含提存二次告知),7天后仍未交出的,市自然资源局下达限期交出土地决定书,超过法定期限被征收人拒不交出或拒不搬迁的,市自然资源局申请人民法院下达强制征收裁定,市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10、归档立卷。征地工作结束后,对相关资料(影像图片、各种协议书、调查登记记录、评估报告单等)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第六条 严格执行吉林市发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地上附着物评估结果兑现征收补偿款。特殊情形,市政府召开联席会议“一事一议”。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局发布拟征地通知后,所在乡镇街依据调查和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提出使用征地资金请示(红头文件、调查结果和评估报告作附件),报送市住建局审核,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送市财政局,原件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再向市政府申请资金,经市政府会议研究或领导联签后,市财政局将土地征收资金拨付到市自然资源局土地收储账户,市自然资源局再将土地“两费”补偿拨付到乡镇街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拨付到乡镇街财政所,履行相关程序后,转账到被征收人银行账户。 

  第八条 乡镇街或部门工作人员、被征收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 

  1、征收工作人员乱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不负责任,贪污受贿或造成征地资金浪费的,市纪委监委依规依法追究其责任。 

  2、被征收人骗取或恶意敲诈勒索的,报公安机关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吉林市文件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链接:《蛟河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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