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委),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中国畜牧业协会,中国奶业协会:
2014年农业部畜牧业司印发《畜牧业统计工作省县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对承担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省和县开展绩效考评,强化考评结果应用,有力地推动了统计监测工作。近年来,畜牧业结构调整变化快,行业精准管理需求大,对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加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我部在充分吸收各地和有关专家意见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形成了《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畜牧业统计工作省县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作废。
农业部办公厅
2018年2月1日
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有效调动各方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统计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权威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农业部畜牧业统计监测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市、区)。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省级畜牧部门统计监测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一)组织、管理和协调辖区的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制定本辖区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管理办法。
(二)汇总、审核辖区畜牧业统计数据。
(三)协助制定定点监测方案,并按要求进行样本轮换。
(四)督促管理监测数据上报工作,开展数据审核。
(五)组织开展数据核查工作,每年完成辖区5%以上监测县(市、区)实地数据核查;配合开展省际交叉数据核查。
(六)对辖区内各级统计员和信息员建档备案,并组织开展培训。
(七)定期开展畜牧业生产形势分析会商,适时预警。
(八)及时调查和反映畜牧业生产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四条 县级畜牧部门统计监测工作任务主要包括:
(一)组织实施畜牧业行业统计工作,汇总、审核、上报数据,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二)定点监测县按要求组织开展数据采集、录入、审核和上报工作;对数据和资料进行存档备查,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每年完成监测点100%实地核查;每年开展信息员业务指导培训。
(三)及时调查和反映畜牧业生产新情况和新问题。
第三章 考评内容
第五条 考评内容包括数据质量、基础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加分工作开展情况等三个方面。
第六条 省级工作考评为定点监测和行业统计等工作综合考评。其中,数据质量考评内容包括周报监测、月报监测和年报统计等;基础工作完成情况考评内容包括数据核查、培训工作和项目资金使用等;加分工作开展情况考评内容包括机构队伍建设、承担监测任务量、省部共建活动开展情况,以及形势分析等。
第七条 县级工作考评主要为定点监测工作考评。其中,数据质量考评内容为监测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础工作完成情况考评内容包括信息员备案、采集方式方法备案、原始记录建档和保存、数据核查、培训和业务指导、项目资金使用等;加分工作开展情况考评内容包括承担监测任务量、形势分析等。
第四章 考评方法
第八条 考评方式采取百分制,其中数据质量、基础工作完成情况和加分工作开展情况等三项考评内容赋分比例分别为80%、15%和5%,其中第一项采取扣分制,第二项和第三项采取加分制。
第九条 县级数据质量考评包括动态考评和年度考评。动态考评为定期对各项监测任务,按照上报截止日期和数据汇总日期两个时点,对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软件自动考评,赋分比例分别为40%、50%和10%。其中上报截止日期按统计监测工作日历执行,数据汇总日期为月报监测上报截止日期后5个自然日、周报监测上报截止日期后0.5个自然日、年报统计每年4月30日。生产定点监测县年度考评成绩为村户监测和规模场监测的平均分;价格监测县年度考评成绩为价格监测和交易量监测的平均分。
第十条 省级数据质量考评中,月报监测(包括生产定点监测、奶站和父母代种鸡场全覆盖监测)、周报监测和行业年报统计等的赋分比例分别为60%、30%和10%。其中生产定点监测、周报监测考评成绩为各监测县评分的平均分。
第十一条 基础工作完成情况和加分工作开展情况考评采用省县自评、部级审核方式。每年1月31日前完成自评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考评结果
第十二条 数据质量动态考评和年度考评成绩通过软件系统可实时查询,各省(区、市)和监测县(市、区)要根据考评结果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整改。
第十三条 每半年开展一次省县数据质量大评比,并通过会议、软件系统等方式通报排名前20%和后10%的名单及成绩。
第十四条 年度考评排名前10名的省份、排名前20%的监测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工作经费适当倾斜。
第十五条 考评结果将作为各类畜牧业中央财政项目资金安排、示范试点授牌评选活动的重要依据,对数据不准、工作不实的县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考评细则详见附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畜牧业司会同全国畜牧总站实施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级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绩效考评细则
2.生产定点监测县(市、区)村户固定监测绩效考评细则
3.生产定点监测县(市、区)规模场监测绩效考评细则
4.价格/交易量监测县(市、区)绩效考评细则
附件1
省级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绩效考评细则
考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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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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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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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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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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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据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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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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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报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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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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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周报监测:每月得分为省所辖的所有价格监测点周平均分乘以25%,季度、半年和全年得分为月度平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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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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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量周报监测:每月得分为省所辖的所有交易量监测点周平均分乘以5%,季度、半年和全年得分为月度平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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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报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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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生产定点县村户监测:每月得分为省所辖的所有生产定点县村户监测点(包括生猪、蛋鸡、肉牛、肉羊)平均分乘以30%,季度、半年和全年得分为月度平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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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生产定点县规模场监测:每月得分为省所辖的所有生产定点县规模场监测点(包括生猪、蛋鸡、肉鸡、奶牛、肉牛、肉羊)平均分乘以20%,季度、半年和全年得分为月度平均分。
|
5
|
父母代肉鸡规模场监测:上报截止日期后,迟报扣分=迟报天数×迟报率(迟报场数/本省监测总场数);驳回扣分=5×驳回率(驳回场数/本省监测总场数);数据汇总时,数据(含数据汇总前驳回数据)仍不完整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5
|
奶站监测:上报截止日期后,迟报扣分=迟报天数×迟报率(迟报站数/本省监测总站数);驳回扣分=5×驳回率(驳回站数/本省监测总站数);数据汇总时,数据(含数据汇总前驳回数据)仍不完整的扣0.5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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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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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上报截止日期后,每套年报表每迟报1天扣0.5分;农业部每驳回1次数据有误的套表扣0.5分;数据汇总时,数据(含数据汇总前驳回数据)仍不完整的扣2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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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础工作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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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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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质量自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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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各省应完成本省5%及以上监测县的实地核查任务,核查县数不应少于3个,核查范围包括生产和价格定点监测县。数据核查情况加分=30×核查任务完成率(实际核查县数/应核查县数),最多加30分。对监测县数据核查工作督促管理到位的,加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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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工作情况
|
40
|
各省应完成本省所有监测县统计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工作情况加分=30×县级统计员培训百分率(实际培训人数/应培训人数),最多得30分。对监测县培训工作督促管理到位的,得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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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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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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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经费并在4个月内下拨的,得10分;足额下拨监测县监测经费的,得5分;专款专用的,得5分。最多得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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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分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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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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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级抽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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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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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抽查县《数据核查工作记录单》实际核查平均得分×2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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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监测任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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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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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级生产和价格监测县数量(根据任务数计算)20个(含)以内的不加分,加分=(实际承担监测任务数量-20)×0.2,最多加20分。规模场月度监测(10分):加分=省内监测规模场数/各省监测规模场数最大值(以考核当年12月份上报场数为准)×10。奶站监测(10分):加分=省内奶站监测数量/各省监测奶站数量最大值(以考核当年12月份上报数量为准)×10。总分不超过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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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共建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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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统计监测工作经费获得本省财政支持,年资金在50万元以下的,加5分;年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的,加10分,没有的不加分。在农业部“百场(厂)千村万户”监测计划的基础上,扩充省级监测县的,每个加1分。总分不超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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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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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承办农业部形势分析会、培训班的,每次加5分;被邀请参加农业部经验交流的,每次加5分;配合农业部开展调研的,每次加5分;承担农业部年报数据审核工作审核组组长的,加5分;撰写的形势分析材料被农业厅、省级及以上政府或农业部网站采用,或在省级及以上正式出版报纸、期刊、杂志上发表的,每篇加5分;得到农业部表扬或表彰的,加5分;协助农业部开展其他统计监测工作的,每次加5分。总分不超过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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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生产定点监测县(市、区)村户固定监测绩效考评细则
考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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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
|
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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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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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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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据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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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及时性
|
40
|
以上报截止日期为节点,生猪监测:每套数据(包括监测村及对应监测户)每迟报1天扣1分;其他品种:每套数据每迟报1天扣2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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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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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数据上报截止日期前,由省级驳回的,不扣分;由农业部驳回的,生猪每套数据扣2分;其他品种扣4分。数据上报截止日期后,生猪监测每驳回1套,扣4分;其他品种扣8分。数据出现异常,未认真填写说明的,每条数据扣2分。监测数据存在人为编造情况的,每条扣10分。扣完为止。数据汇总时,数据未上报的,准确性为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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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
|
10
|
数据汇总时,数据(含数据汇总前驳回数据)仍未报齐的,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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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础工作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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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统计员信息备案情况
|
10
|
在软件系统中应及时填写和更新(统计员更换)县级所有负责畜牧业统计监测工作的统计员通讯录必填信息,所填信息准确的加10分,所填信息不准确的(包括新换统计员未及时更新信息的)不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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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记录建档保存情况
|
15
|
建立村户备案表的,加5分;建立县级原始数据保存档案的,加5分;档案按要求保存2年的,加5分。最多加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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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质量自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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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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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应完成对本县(市、区)所有监测村和监测户实地核查任务,数据核查情况加分=30×核查任务完成率(实际核查数量/应核查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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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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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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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标准发放村级信息员经费的,加10分;经费全部使用在监测工作上的,加10分;做到专款专用(相关账务集中记录)的加5分。最多加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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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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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年内应完成全部定点监测村信息员培训工作,培训开展情况加分=20×村级信息员培训百分率(实际培训人数/应培训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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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分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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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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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监测任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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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承担多个村户固定生产监测项目的,加分=(村户监测项目数-1)×20。同时承担价格或交易量监测的加20分。最多加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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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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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被邀请参加农业部经验交流的,每次加8分;除下拨经费外,争取新增工作经费的,加8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数据质量的加8分;撰写畜禽生产形势分析材料,被县级及以上政府、市级及以上农牧部门的网站采用的,或在正式出版的报纸、期刊、杂志发表的,每篇加8分,最多加40分;得到农业部表扬或表彰的,加8分;协助农业部开展其他统计监测工作的,每次加8分。总分不超过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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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生产定点监测县(市、区)规模场监测绩效考评细则
考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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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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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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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
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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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据质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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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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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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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监测量合计,扣分=迟报天数×8×迟报率(迟报场数/总监测场数)。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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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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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数据上报截止日期前,由省级驳回的,不扣分;由农业部驳回的,扣分=30×驳回率(驳回场数/总场数)。数据上报截止日期后,扣分=50×驳回率(驳回场数/总场数)。数据出现异常,未认真填写说明的扣分=30×异常场数百分率(问题场数/总场数)。监测数据存在人为编造情况的,扣分=50×异常场数百分率(问题场数/总场数)。数据汇总时,数据未上报的,准确性为0分。扣完为止。
|
完整性
|
10
|
数据汇总时,数据(含数据汇总前驳回数据)仍未报齐的,扣5分。未按照要求将达到规模的监测场纳入监测的,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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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础工作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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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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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员信息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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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在软件系统中及时填写和更新规模场必填信息,所填信息准确的加得15分,信息不准确的(包括新换统计员未及时更新信息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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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记录建档保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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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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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完整填报规模场备案信息,得5分;建立原始数据保存档案,得5分,档案按要求保存2年的,得5分。最多得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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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质量自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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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各监测畜种规模场总合计数25及以下的,年内应完成全部规模场实地核查;总合计数超过25的,每年核查数量不低于25。数据核查情况得分=40×核查任务完成率(实际核查数量/应核查数量)。最多加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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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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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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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全部使用在监测工作上的,加15分;做到专款专账(相关账务集中记录)的加10分。最多加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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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分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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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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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监测任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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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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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单个监测任务符合条件超过50个场的监测县增加规模场监测数量。多监测的场数给予适当加分,加分=(实际监测规模场数-50)×0.5。最多加40分;承担多个品种规模场监测任务的给予加分,加分=(实际承担监测任务数量-1)×20。最多得40分。同时承担价格或交易量监测的加20分。总分不超过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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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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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被邀请参加农业部经验交流的,每次加8分;除下拨经费外,争取新增工作经费的,加8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数据质量的加8分;撰写畜禽生产形势分析材料,被县级及以上政府、市级及以上农牧部门的网站采用的,或在正式出版的报纸、期刊、杂志发表的,每篇加8分,最多加40分;得到农业部表扬或表彰的,加8分;协助农业部开展其他统计监测工作的,每次加8分。总分不超过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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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价格/交易量监测县(市、区)绩效考评细则
考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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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
|
考核内容
|
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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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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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数据质量情况
|
80%
|
及时性
|
40
|
以上报截止日期为节点,每迟报1天扣20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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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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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数据上报截止日期前,县级主动申请驳回的,不扣分;农业部主动驳回的,每驳回1次扣20分;数据上报截止日期后,每驳回1次扣30分。数据出现异常,未认真填写说明的,扣20分。监测数据存在人为编造情况的,每个编造的指标扣10分。扣完为止。数据汇总时,数据未上报的,准确性为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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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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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监测指标当地可以采集到但未采集的,每缺少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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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础工作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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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统计员信息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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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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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统计员在软件系统中及时填写和更新通讯录相关信息的(包括统计员更换),所填信息准确的加25分,所填信息不准确的(包括新换统计员未及时更新信息的)不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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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采集方式方法备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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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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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县统计员按要求在软件系统中对提供价格/交易量信息的市场摊点和养殖场户等信息进行备案登记,所有监测指标数据采集方式方法备案信息完整的得20分,每少一个指标信息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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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记录建档保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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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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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县统计员按要求对每周价格/交易量监测数据建档保存的,得15分;档案按照要求保存2年的,得10分。最多得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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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采集终端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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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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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手机终端使用管理办法正确使用信息采集终端的,得20分;信息采集终端专人专用的,得10分。最多得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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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分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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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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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监测任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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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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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负责价格和交易量两项监测任务的,加20分。还承担其他生产定点监测任务,加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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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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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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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邀请参加农业部经验交流的,每次加8分;除下拨经费外,争取新增工作经费的,加8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数据质量的加8分;撰写畜禽生产形势分析材料,被县级及以上政府、市级及以上农牧部门的网站采用的,或在正式出版的报纸、期刊、杂志发表的,每篇加8分,最多加40分;得到农业部表扬或表彰的,加8分;协助农业部开展其他统计监测工作的,每次加8分。总分不超过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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