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水利、水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水利、水产工作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有关规定、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区域水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三)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节约用水工作。
(四)负责全市地下水行政管理和保护工作。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用于商业经营的企事业单位,须先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确定开采限量。
(五)按照国家和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六)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区域间的水事纠纷。
(七)拟定全市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八)编制、审查全市大中小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全市水利、水产、水土保持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颁布 的水利行业的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拟定相关规定细则,并监督实施。
(九)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湖泊、河流等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主要江河湖库的治理与开发;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区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十)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一)组织协调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中长期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二)负责全市水利方面的科技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水利干部队伍建设。
(十三)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城乡防洪工作;对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十四)拟定全市水产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指导全市水产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工作;代表国家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协调处理重大渔事纠纷。
(十五)负责抓好本系统党的建设工作,搞好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及干部队伍管理。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