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吉林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法规、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审核城市整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质量公报,参与编制全市可持续发展纲要。
(三)监督管理废水、废气、恶臭气体、粉尘、噪声、振动、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等的污染治理工作;管理申报登记。
(四)监督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示范区建设;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区的环保工作,负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
(五)指导、协调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参与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执法监督和排污费稽查、收缴工作。
(六)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监督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制度,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七)负责环境监督、统计、信息工作。
(八)负责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管理与审批。
(九)负责局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