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吉林市有关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促进全市旅游业发展的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全市旅游业发展战略目标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工作,包括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和对全市旅游建设项目进行评估和前置审批。
(四)负责辖区内国内旅行社和一、二星宾馆、1A、2A景区的审批和三星宾馆、3A景区的初审工作。
(五)负责组织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工作和本地旅游产品的开发、促销,组织开展旅游团体的组、接团业务。
(六)负责全市旅游商品开发的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
(七)依法对全市景区景点的旅游资源进行管理和检查,对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接待定点单位实行行业管理。
(八)负责组织协调旅游交通运输、维护景区秩序、受理各类旅游 投诉案件,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九)负责组织指导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资格考试认证,做好旅游行业情况汇总及资料的上报。
(十)负责指导、协调、检查旅游企业的安全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