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产业政策、改革方案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综合管理工作全市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
(三)负责各类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管理,对建筑业实行行业管理,发展建筑市场;负责指导建筑工程招标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审核各类基本建设合同及其工程定额和工程造价。
(四)负责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管理和指导全市建设监理、工程(产品)质量监督、检测认证和生产安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建筑工地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五)负责综合管理全市工程建设和城乡建筑设计工作。
(六)负责管理全市城市供水、燃气、供热、市政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综合开发、城市供水监察、园林、维管、房管监察和城市排涝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建设投资计划和城市维护费计划。
(七)负责房地产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和推进城镇住宅建设、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征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房屋动迁交易及抵押评估、核发拆迁许可证,商品房予(销)售许可证,旧房拆除许可证;负责拆迁争议的行政裁决、城区物业管理工作。
(八)负责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九)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并负责有关城市规划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十)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及实施工作。负责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审核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大型城市雕塑、园林设施、重大文化、体育设施和城区水面设施的规划、审查等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勘测行业的管理,并参与地名审定工作。
(十二)负责乡镇业务指导及“二、五、五”建设工程规划审批。
(十三)负责抓好本系统党建工作,搞好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