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吉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全市国民经济发展、重大经济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政策的建议;协调、衔接和平衡各主要行业规划及相关措施,监督、检查、指导各项规划、计划的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向人民代表大会作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全市以及国内外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经济运行中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提出对策建议,综合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以及其他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参与制订财政规定,拟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产业政策,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
(四)、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和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研究拟定投融资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指导和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
(五)、综合管理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论证、包装和储备,提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安排意见,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审批地方基本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技改投资项目及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呈报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协调重大项目建设情况,组织和管理重大项目稽察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招投标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研究拟订重要产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协调工业、交通、能源、高技术产业和农业、农村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相关专项规划和政策的实施,对重要产业进行宏观指导。
(七)、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研究拟定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协调发展的战略和重大措施;负责全市区域经济的统筹协调,指导区域经济协作。
(八)、研究分析全市及国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现代物流和服务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工作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和生态建设工作,研究拟定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规划及生态建设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生态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一)、参与研究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全市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拟定全市价格总水平中长期调控目标和年度调控计划,跟踪、监测价格总水平及其结构变动的趋势,提出价格调控建议;根据省和吉林市授权,制订和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组织、指导全市重要商品价格的成本调查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四)、根据省和吉林市的规定,管理市价格监督检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