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道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公铁平交道口改造的政策、措施和建议;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乡镇街区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做好伤亡事故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
(五)协助省和吉林市安监部门对重特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按上级要求,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对涉及安全生产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八)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规定,并监督实施;检查作业场所职业卫生,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九)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经营管理者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对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管理。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协调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参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的对重大、特大事故的处理。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