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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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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07-23 13:09 |
(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受理、审查程序
(1)、申请开业登记须提交的证件: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职务证明;
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须前置审批的行业,须出具有关部门的前置审批证明;
5、从事有关技术行业生产、加工、制造、修理的须出具相关技术的证件;
6、合伙经营的,须出具合伙协议书;
7、外埠人员出具暂住地公安机关颁发的《暂住证》,育龄妇女须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8、填写申请开业登记表。
(2)、实地堪察:
1、察审是否具备开业条件;
2、调查提交的文件、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合法。
(3)、核定登记项目:
1、核定字号名称、组成形式;
2、核定从业人员、资金数额;
3、核定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经营地址;
4、核定月缴纳工商管理费标准。
(4)、缴费:
1、收取工商管理费;
2、收取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及执照工本费;
3、收取个体协会和消费者协会会费;
4、收取咨询服务费(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本着自愿有偿服务原则收费);
5、收取省政府以上规定的收费项目;
(5)、初审决定: 巡查员、分局长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局公章。
(二)、县级工商局审核发照程序
(1)、审核意见: 1、核准登记。科长、局长签署意见,加盖分局公章; 2、不予核准登记。说明原因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颁发营业执照
(3)、存档:
1、建立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台帐;
2、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材料归档备案;
3、输入计算机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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