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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07-23 13: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各乡镇街区、市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落实行政负责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基层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吉林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乡镇街区、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各乡镇街区、市政府各部门是本辖区、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对本辖区、本系统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的后果承担监管责任。各乡镇街区、各部门必须接受市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情况实施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
  第四条  各乡镇街区、各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机构)应当建立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成绩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
  第五条  各乡镇街区、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一)行政“一把手”对本辖区、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总责。
  (二)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四)制订适合本辖区、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各专项预案,做好应急救援资源的分析、筹备、整合、利用工作,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好演练,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和重特大事故及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做好本辖区、本系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资格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业资格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工作;开展好各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六)与本辖区、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包保责任状,并对包保情况进行考核。
  (七)各乡镇街区要加强对本辖区道路交通、消防、水上(冰上)、公铁平交道口、农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依法对本辖区、本系统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九)做好隐患整治工作。
  (十)对本辖区、本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实施有效检测、监控。
  (十一)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善职业卫生管理,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十二)严格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十三)督促本辖区、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参加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和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四)按规定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做好对事故伤亡人员的救治和依法赔偿、家属安抚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六条  各乡镇街区、各部门行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建立健全本辖区、本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辖区、本系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保证本辖区、本系统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辖区、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本辖区、本系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和演练。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七)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隐患整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各乡镇街区、各部门的行政“一把手”应当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安全生产和隐患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  各乡镇街区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乡镇长、主任、分管副乡镇长、副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社区(村委会)应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小组;重点乡镇街区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监管机构,其他乡镇街区要设立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管机构人员编制列入所在乡镇街区行政编制内,按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授权,行使授权范围内的执法职能,安全监管机构必须配备2名以上的专(兼)职人员并持证上岗。
  第八条  各部门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主任、分管副局长、副主任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安全机构必须配备1名以上的专(兼)职人员。
  第九条  各镇街区、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协助决策机构和领导组织实施对辖区内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协助决策机构和领导组织制订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进行考核。
  (三)参与制订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落实。
  (四)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协助解决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撤出作业人员,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六)参加审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审查、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八)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九)按规定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十)组织制订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修订完善事故抢险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
  (十一)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订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二)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  各乡镇街区、各部门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参加任职资格培训,每年安排不少于10天的脱产业务培训学习或者考察学习,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一条  各乡镇街区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辖区社区(村委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各乡镇街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与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建立乡镇街区、社区(村委会)、生产(经营)单位三级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要有完善的考核办法和考核记录,并实施有效的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  各部门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系统内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并有完善的考核办法和考核记录。
  各乡镇街区、各部门要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工作制度。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二)事故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及演练制度。
  (四)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五)重大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区、各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本系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有指导性文件材料。各乡镇街区、各部门应每季度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分析、布置、检查本辖区、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对本辖区、本系统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并有决议、有检查、有落实。
  各安全监管机构要摸清辖区、系统内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分类建立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基本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并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工作台账。
  (一)辖区、系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类明细台帐。
  (二)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含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
  (三)特种设备台账。
  (四)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
  (五)事故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区、各部门应当确保本单位安全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需要。安全生产投入必须纳入全年经费预算。
  各乡镇街区、各部门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是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责任人,要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做到安全资金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项使用。
  第十五条  各乡镇街区、各部门要督促本辖区、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持证率和特种作业人员(含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率达100%;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等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活动,要有方案、有计划、有总结。运用广播、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科普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及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区、各部门应落实对本辖区、本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监控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登记建档,定期检查、检验、检测,严格记录。制订并落实重大危险源专项管理责任制度,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演练1次。
  各乡镇街区、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辖区、本系统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储量、化学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措施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申报备案。
  第十七条  各乡镇街区、各部门督促本辖区、本系统内生产经营单位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操作岗位应急措施。制订应急预案和措施应立足“应急在岗位,响应在部门”的原则,以一线操作岗位为重点,全方位涵盖本单位各个层级和部位。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每年应至少组织1次演练,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要熟悉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的有效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八条  各乡镇街区、各部门应当督促本辖区、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做好“三同时”工作,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时,应将安全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
  (三)需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在报批时,应当同时报送安全设施设计文件。
  (四)负责建设项目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
  (五)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由具备验收资质的验收部门出具相应的验收合格证明。

  (八)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各乡镇街区管辖区内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履行“三同时”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条  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岗位操作规程和岗位应急措施是否健全、有效。
  (二)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安全运行状态,特种设备是否经过检测、检验。
  (三)有毒、有害等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状况,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是否完备、齐全。
  (四)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五)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六)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戴使用。
  (七)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有无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现场生产施工条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八)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
  (九)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十)各类事故隐患。
  (十一)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企业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十二)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中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经工商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含有限责任公司)、集体、国有、外资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蛟河市乡镇街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蛟政发〔2006〕38号)同时废止。本《规范》相关条款与上级相关文件规定相悖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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