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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维权的司法困境与出路
来源: 作者: 时间:2013-06-11 14:10  
    

   农民工维权艰难,既有旧的管理体制漠视农民工权益的原因,又有政策法律准备不足、执行不力的因素;既是因为雇主为利润最大化而突破法律底线尽力压榨工人,又是因为政府保护职能缺失,现有机构和组织不能充分履行职责的结果。而在司法保障方面同样存在一些亟待攻克的障碍。 

  农民工维权的司法困境 

  一、劳动法调整范围狭窄,将部分涉农民工权利案件排除在外

  在典型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包工头多是在建筑工程承包商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承包合同后,再接受建筑企业的分包,获得分包的工程后再招募农民工进行施工。从法理上讲,用人单位与包工头之间为承揽关系,包工头与民工之间为雇佣关系。而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仅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包工头并不是用人单位,所以因其雇佣民工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民工起诉包工头的案件不能被劳动仲裁机构受理。同样,因包工头与用工单位之间所形成的是承揽关系,包工头索要工程款的案件同样不能被劳动仲裁机构受理。

  二、“先裁后审”的处理模式,加重农民工维权成本

  在我国,处理劳动争议实行严格的“一裁两审”。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先申请仲裁,不服仲裁方可进入诉讼,这造成劳动争议解决比一般民事诉讼多了一个程序,构成事实上的“三审终审”。劳动仲裁的裁决期限为2个月,法院诉讼一审审理期限为6个月,二审审理期限为3个月,关系劳动者生存的劳动争议的解决比普通民事诉讼的时间还长,等上一年左右才有最终结果是常有的事情。如此繁杂冗长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使得农民工的维权时间长、成本高,而且不论是仲裁,还是诉讼都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劳动者不堪时间和金钱的重负,干脆不打官司,另谋生活出路。

  “一裁两审”成为劳动者承受不起的高成本救济,也为部分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提供了某种条件,一些用人单位甚至通过恶意诉讼来拖垮劳动者,以规避法律责任 。在劳动仲裁阶段,由于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查封、扣押和先予执行财产的权力,这给部分雇主转移、隐匿财产以逃避法律责任提供了时间;导致一些劳动争议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企业业主已不知去向或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劳动者费时费力赢得诉讼却仍无法实现其权利。

  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加大农民工维权难度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拖欠工资诉讼中,举证责任在农民工。由于用工单位很少与被雇民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农民工在领取工资时,很多用工单位不用正式工资支付票据,而是让农民工写收条签名,甚至连收条都不打,有的民工甚至只凭其“口头陈述”或“工友证言”起诉,这就使农民工在争取劳动报酬的维权中处于劣势地位。

  解决农民工维权司法困境的出路

  (一)完善劳动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制定倾斜保护政策

  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是农民工走出法律维权困境的基础。尽快修改《劳动法》,应当根据我国社会发生的深刻变化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劳动法》进行具有前瞻性的修改,建议规定《劳动法》适用于所有被雇佣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劳动者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农民工),并对集体谈判和集体行动权、工会活动、针对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等作出具体的规定;继续完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农民工”享有的各项劳动权利,建立并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立法,使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进入社会保障制度内,尤其是与现阶段农民工利益攸关的工伤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更应该是优先考虑的方向。

  (二)健全劳动司法保障机制,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司法是劳动权保障的最后屏障。应当不断完善劳动权救济的司法程序,积极探索劳动权司法保障的各种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我国劳动权司法保障的专门法律制度体系。(1)取消强制仲裁制度,实行“或裁或审”“裁审自择”制度,使劳动仲裁成为与司法救济平行的独立解决机制。(2)设立劳动法院或者劳动法庭专事劳动审判。可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劳动法院或在初、中级法院建立劳动法庭,专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程序要相对简单,费用低廉,为劳动者及时提请诉讼提供了很多方便。(3)规定较为特殊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进一步扩大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加重在各种资源上均占优势的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适当缩短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以免因诉讼时间长、经济成本高将本来已经陷于困境的农民工进一步推向绝境。

  (三)加快法律援助进程,建立保护农民工劳动权利的法律援助体系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1日实行以来,在提供法律保障、受理投诉、接待咨询等方面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了很多优惠帮助。但是,农民工由于有限的法律文化知识、微薄的经济收入、“先裁后审”的冗长程序、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的管辖制度、案件执行难现象的大量存在、高昂的诉讼成本等种种因素,再加上身处异乡的境地,很难在劳动权利受损时得到有效的法律援助。当前应当更广泛地组织司法行政、工会、妇联、团委、律协等相关部门,建立以农民工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法律援助中心,公布维权求助热线,为在一定范围内、具备一定条件的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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